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如何界定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差别?
摘    要:编辑同志:魏某为郭某的婆婆,郭某将登记在魏某名下的房屋出租给乔某,乔某与郭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乔某与郭某达成合意继续履行合同,后乔菜给付郭某一年租金,、但魏某要求乔某搬出房子。魏某、乔某在郭某在场的情况下达成合意,魏某与乔采约定,乔某腾出房子,房屋租赁费及押金由魏某给付乔某。但乔某搬出房屋以后,未拿到租金及押金,要求魏莱与郭某给付房屋租金及押金。请问,应由谁给付乔某的房屋租金和押金?

关 键 词:债务转移  第三人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金  差别  界定  房屋出租  履行合同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