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债权准占有人为给付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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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奎刚.论对债权准占有人为给付的效力[J].法制与社会,20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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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奎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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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南昌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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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于鼓励交易、保护财产交易动态安全和善意无过失的债务人的目的,应当承认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的给付可获得与对真正债权人的给付同一的有效清偿效力,但为平衡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又需要对这种认定做严格的要件限制,只有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才能发生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的给付为有效清偿的效力,从而引起债务人与真正债权人之间债的关系的消灭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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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准占有人 给付 构成要件 清偿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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