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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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新京,叶春林.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J].中国检察官,2005(2):8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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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新京 叶春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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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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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以下对这一立法解释进行分析:我国刑法中涉及信用卡的犯罪只有两个条文,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在全国人人常委会立法解释发布之前,“两高”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涉及银行卡等电子支付卡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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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信用卡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 解读 消费支付 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 信用贷款 转帐结算 立法解释 会议通 支付卡 释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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