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引用本文:李敏,唐素琴.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在我国的适用[J]. 科技与法律, 2009, 82(6): 65-68
作者姓名:李敏  唐素琴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049
基金项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中央级科研院所和高校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 
摘    要:生物遗传资源是国家的战略资源之一。《生物多样性公约》首次引入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有关国际公约、国际准则及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都不同程度予以采纳。我国生物遗传资源流失严重,而国内有关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保护的立法严重匮乏。我国应及早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PIC制度,完善相关申请、批准制度,保证惠益分享安排公正合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关 键 词:事先知情同意  生物遗传资源  国内法适用

"Prior Informed Consent" System for the Application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