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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运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
引用本文:
郝赤勇.正确运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J].法学,1982(11).
作者姓名:
郝赤勇
摘 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由受委托的人民公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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