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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意图与特色
引用本文:顾永忠,张子君.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意图与特色[J].理论学刊,2019(1).
作者姓名:顾永忠  张子君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摘    要: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包括三种类型。种类不同其立法意图也不同,分别体现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中国特色:其一,强化反腐败追逃追赃力度是我国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意图,不同于其他国家并无专门针对腐败犯罪的缺席审判,这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特色;其二,对于应当无罪但已死亡的被告人经缺席审理宣告无罪,充分体现了确保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是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重要特色;其三,对于既未潜逃又未死亡的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缺席审判其他国家虽然也有,但我国将其限定在因患病中止诉讼超过六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审理,且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才缺席审判,体现了对当事方充分尊重和案结事了的立法意图,亦成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又一特色。

关 键 词:缺席审判  立法意图  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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