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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的性质
引用本文:唐绍均,杜霞,蒋云飞.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的性质[J].理论导刊,2019(9):92-97.
作者姓名:唐绍均  杜霞  蒋云飞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重庆,400045;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重庆,400041
基金项目:全国地方党校(行政学院)重点调研课题;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磋商协议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发生后,省级、地市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代表国家与赔偿义务人在诉讼之外通过磋商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对于协议的性质,学界存在行政协议说、民事协议说两种观点。将磋商协议定性为行政协议或民事协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中均各有利弊,但就磋商主体的地位、救济方式以及与其他制度的关系而言,将该协议定性为民事协议更具实践价值。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行政磋商  行政磋商协议

On the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Consultation Agreement on Compensation for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Abstract:TANG Shao-jun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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