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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引用本文:韩玫,李明义,宋春雨.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2):26-27.
作者姓名:韩玫  李明义  宋春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关 键 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合同纠纷案  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投资  管辖权异议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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