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
| |
引用本文: | 戢太雷.论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经济与法,2003(10):32-33. |
| |
作者姓名: | 戢太雷 |
| |
摘 要: |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都应本着诚实、善意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被人们誉为“帝王原则”,并被引入公法领域。正如德国公法学者Paul Labnd所言:诚实信用原则得支配公法领域,一如其于私法领域然,苟无诚实信用原则,则立宪制度将不能实行,诚信原则为一切行使行政权力的原则,亦其限制。私法领域的典型原则能否在典型的公法即行政法之中得到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行政法领域及其发挥的作用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
关 键 词: | 行政法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 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主体 行政成本 行政相对人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