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可能性
引用本文:曹克睿.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可能性[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6).
作者姓名:曹克睿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134
摘    要:电子邮件是通过电磁物质的载体来实现对信息的记载,它客观存在于硬盘、软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中,如果抛开人为修改、磁介质故障等因素,笔者认为,电子邮件完全具备了成为证据的基础.但同时必须看到,电子邮件具有一些与传统证据形式所不同的特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证明力.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