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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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克睿.电子邮件作为诉讼证据的可能性[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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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克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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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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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电子邮件是通过电磁物质的载体来实现对信息的记载,它客观存在于硬盘、软盘、光盘等磁性介质中,如果抛开人为修改、磁介质故障等因素,笔者认为,电子邮件完全具备了成为证据的基础.但同时必须看到,电子邮件具有一些与传统证据形式所不同的特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它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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