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几种特殊类型杀人罪量刑问题的研究
引用本文:苏惠渔,史建三,张国全,游伟.关于几种特殊类型杀人罪量刑问题的研究[J].政治与法律,1989(5).
作者姓名:苏惠渔  史建三  张国全  游伟
摘    要:我国刑法第1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刑法把杀人罪分为两个罪刑单位:前段规定的罪刑单位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犯(以下统称一般的杀人罪或一般的杀人类型),后段规定的罪刑单位适用于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减轻犯(以下统称情节较轻的杀人罪).要对某一个杀人案件中的罪犯准确量刑,首先要明确该案系一般的杀人罪还是情节较轻的杀人罪.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