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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质契约的禁止
引用本文:刘静.论流质契约的禁止[J].法律适用,1999(6).
作者姓名:刘静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摘    要:一流质契约,是指对抵押权(质权)进行流质的约定,即在抵押权(质极)设定时,抵押权人(质权人)与抵押人(出质人)在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出质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仍不履行,抵押权人(质权人)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质权人)所有。对这种约定,学说上称之为绝押合同,也称之抵押物代偿条款。从立法上对流质契约加以明文禁止或明文规定为无效,则为流质契约的禁止。对流质契约的禁止,自罗马法以来,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德国民法典第1227条,法国民法典第2078条及1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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