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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支付令异议承担的诉讼费能否作为损失
引用本文:苏清.债权人因支付令异议承担的诉讼费能否作为损失[J].四川审判,2002(6):44-44.
作者姓名:苏清
作者单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摘    要: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补偿赞46800元。张某的亲属为,分割这笔死亡补偿费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张某有第一顺序亲属父亲64岁,母亲62岁,妻子38岁.儿子14岁,女儿11岁.张某的父母称自己年老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儿媳年轻有劳动能力。孙子孙女虽来成年,但他们有其母抚养.为此儿子的死亡补偿费应由他们所有,张某的妻子称,公婆与她分家生活多年.现丈夫死亡.子女又未成年,为此丈夫的死亡补偿费应归她和子女所有。

关 键 词:张某  死亡补偿费  抚养  亲属  法院  劳动能力  生活来源  丈夫  诉讼  儿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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