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应得到充分保障 |
| |
引用本文: | 周樨平.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权应得到充分保障[J].河北法学,1998(1). |
| |
作者姓名: | 周樨平 |
| |
作者单位: | 石家庄市昭衡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新刑诉法把律师可以查阅案卷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应该说这是扩大了律师的阅卷权。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律师感到,阅卷权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新刑诉法虽然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阅卷,但查阅案卷的范围仅限于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对案件情况有关键意义的其它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都查阅不到;二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由于新刑诉法改革了审判方式.检察院在开庭前向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由原来的移送全部案卷改为只移送部分案卷,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