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所有权形态:“公有”的法理探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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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纯.我国国家所有权形态:“公有”的法理探源[J].求索,2007(11):102-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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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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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民商法博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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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国家所有权定位渊源于我国宪法第6条以及第7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④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宪法的这一规定常常被人们诠释为:我国公有削就是全民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进而简化为所有制即所有权。实际上,所有权制度仅仅涉及所有制部份利益关系的法律安排,并不能充当实现所有制全部目标的唯一工具。我国现行公有制所有权表现形态为全民所有与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应当是公共所有(公有),属于公法性质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应当属于民法上的所有权,是独立于公有之外的公有制的另一所有权表现形式。中国语境下的“公有”既不是“全民所有”,也不是“国家所有”不属于传统民法上的任何所有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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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所有权 公有 全民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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