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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第51条之漏洞
引用本文:宋鹏飞.浅析《合同法》第51条之漏洞[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40-41.
作者姓名:宋鹏飞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摘    要:《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48条(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而《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却未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本文从《合同法》立法所选择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视角进行了探讨,认为从我国《合同法》立法选择债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出发,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合同法》第51条中,应该当然地规定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实际未为之,显属法律之漏洞。

关 键 词:催告权和撤销权  物权变动模式  负担行为  处分行为
文章编号:1008-5912(2002)02-0040-02
修稿时间:200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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