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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处罚依据主观化之提倡
摘    要:未遂犯处罚依据应坚持以主观未遂理论为主的印象理论,客观未遂论不能很好的解释刑法为何要处罚未遂犯。以不能犯理论为例,将客观危险说贯彻到底会导致所有未遂犯均是不能犯;具体危险说实际上属于主观未遂论的阵营;抽象危险说实际上是"计划理论",其理论构造符合印象理论的内核,对此应当重新审视并予以提倡。未遂犯的可罚性蕴含在"行为不法""主观不法"中,而不在"结果不法""客观不法"中。对未遂犯的考察应优先判断主观不法。同时,重视对主观要素的考察并不会导致存在主观归罪和刑讯逼供的倾向。计划理论与印象理论的逻辑构造具备相当的合理性并且能较好地与我国法律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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