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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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毅,胡远明,孟桂华.农村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J].山东审判,2004,20(1):72-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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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毅 胡远明 孟桂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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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毅,胡远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孟桂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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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年来,因农村生产、生活用电发生触电事故而引 发纠纷向法院起诉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由 于法官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着认识上的差异,导致 许多类似的案件往往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主要 体现在责任主体认定不规范、归责原则适用错误、赔偿 标准不统一等方面,其中尤以责任主体认定不规范的 问题最为突出。为在诉讼中正确适用法律,我们对枣庄 市当前农村供用电管理和运营的基本情况作了针对性 调研,特提出以下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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