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运人将货物另卖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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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雪佳,敏琦.押运人将货物另卖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J].四川审判,2002(1):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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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雪佳 敏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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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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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5年10月24日,叶波(农民)在平武县遇到驾驶员孔弛。叫孔弛找几辆货车到阿坝州南坪县(现九寨沟县)运输木材。孔弛找到个体运输户邓勇、唐廷斌商定后,于次日随叶波前往南坪县装运木材。在装车过程中,有叶波、张平在场,10月27日,木材装好后,叶波又随车一同前往到货地。途经南坪县双河木材检查站时,由叶波出面过检,并交了超载罚款。中途在平武县吃饭时,叶波对三驾驶员称“我去给魏基财(系收货人)打个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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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赔偿责任 承运人 货物 1995年 木材检查站 九寨沟县 个体运输 驾驶员 平武县 阿坝州 收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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