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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运人将货物另卖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侯雪佳,敏琦.押运人将货物另卖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J].四川审判,2002(1):41-41.
作者姓名:侯雪佳  敏琦
作者单位: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5年10月24日,叶波(农民)在平武县遇到驾驶员孔弛。叫孔弛找几辆货车到阿坝州南坪县(现九寨沟县)运输木材。孔弛找到个体运输户邓勇、唐廷斌商定后,于次日随叶波前往南坪县装运木材。在装车过程中,有叶波、张平在场,10月27日,木材装好后,叶波又随车一同前往到货地。途经南坪县双河木材检查站时,由叶波出面过检,并交了超载罚款。中途在平武县吃饭时,叶波对三驾驶员称“我去给魏基财(系收货人)打个电话”。

关 键 词:赔偿责任  承运人  货物  1995年  木材检查站  九寨沟县  个体运输  驾驶员  平武县  阿坝州  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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