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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
引用本文:雷秋玉.论台湾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4):174-176.
作者姓名:雷秋玉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昆明,650500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1996年实施信托法,旧“民法”所确立的不动产物权意定变动规则,除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之外,又增添了登记对抗主义.这种规则的实质是承认契约对于物权的形成效力,但因契约的私秘性限制该种物权的对世效力.最终,契约本身的效力和登记公示的效力,在不动产信托登记中形成默契性融合,这就是台湾“土地登记规则”的双登记簿制度.2002年台湾“金融资产信托条例”和2003年“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问世,其不动产信托公示制度又面临着证券化所带来的物权变动公示困惑,但由于登记实务上尚能应付,故台湾立法当局秉承了实用主义的消极立场.

关 键 词:登记对抗主义  双登记簿  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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