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偷拍证据与隐私权的保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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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小军,叶文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偷拍证据与隐私权的保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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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小军 叶文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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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过程中,由于同居行为的隐秘性和连续性,无过错方很多情况下只能采用偷拍的方式获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那么偷拍是否会侵害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者以及与有配偶者同居的人的隐私权呢?这要因场合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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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损害赔偿 偷拍 同居 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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