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领域、商谈民主与政治合法性——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性对传统合法性理论的重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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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娟.公共领域、商谈民主与政治合法性——哈贝马斯“重建性”合法性对传统合法性理论的重建[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4):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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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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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防科技大学,湖南长沙,4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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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哈贝马斯看来,古典规范主义合法性范式囿于其浓厚的形而上学思维而使其说服力大打折扣;主流经验主义合法性范式则因把合法性化约为合法性信念而摒弃了真理和反思。为了实现对传统合法性理念的匡补和超越,哈氏以交往行动理论为支点,以公共领域和商谈民主理论为背景,构筑了第三种合法性范式——重建性合法性。在重建性合法性视域中,把合法性译解权和证明权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大众,在批判开放的公共领域和交往网络中,通过自由、平等、包容、审慎的公共商谈程序,从而达致理性的共识、集束合法的政治意志。哈氏的重建性合法性理论以其鲜明的批判反思精神、对人民主权的深切关怀、对真理规范的孜孜探求,实现了对传统合法性理论的扬弃与超越,把西方的合法性研究擢升到一个新的理论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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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治合法性 哈贝马斯 重建性合法性 公共领域 商谈民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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