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水肉类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体系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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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道通.注水肉类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法体系解释[J].北方法学,2024(2):9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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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道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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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济犯罪类型化与刑事违法判断相对性研究”(21BFX17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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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注水猪肉或注水牛肉,只要符合前置法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就不应当被认定为刑法中“掺杂、掺假”或“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大量引发争议的有罪判决。主要问题在于刑事司法忽视了刑法条文体系解释的运用。条文体系解释是避免司法合法与个案正义相冲突的第一道防线,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基础与指向为同类解释规则与法益保护目的。同类解释规则的基本内容是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参照的是刑法列明的最严重行为或后果,功能在于作为出罪或刑轻的理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益内核为消费者权益,其次才是市场秩序。按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前置法或前置规范中属于合格产品的,不应被解释为刑法中的伪劣产品。合格产品是构成本罪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解释的限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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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条文体系解释 目的限缩 同类解释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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