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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犯罪目的达到了吗?——一起共同诈骗犯罪案抗诉始末
引用本文:
林中明.他们的犯罪目的达到了吗?——一起共同诈骗犯罪案抗诉始末[J].上海人大月刊,2001(2):32-34.
作者姓名:
林中明
摘 要:
前不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和检察日报联合主办评出首届全国十大公诉案件,其中案值最小的恐怕要数上海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共同诈骗案。这起主犯仅判5年有期徒刑的普通诈骗案,由于对三名被告人的犯罪形态属于既遂还是未遂、未遂还是犯罪预备的分歧,引起了上海市检察机关从基层检察院的虹口区检察院到市检察二分院直至上海市检察院,长达近两年之久的抗诉,并成功地运用了刑法和民法对财产权认定的法律概念,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侵犯财产犯罪形态的不同认识,统一了执法思想。
关 键 词:
犯罪目的
诈骗犯罪
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
市场经济条件
犯罪形态
基层检察院
上海市
公诉案件
有期徒刑
犯罪预备
检察机关
法律概念
不同认识
执法思想
诈骗案
被告人
虹口区
财产权
未遂
案值
主犯
既遂
认定
民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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