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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的定性研究
引用本文:刘宪权,吴波.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的定性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9):59-64.
作者姓名:刘宪权  吴波
作者单位:1. 华东政法大学
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在行政法规中归于"准金融机构",但在刑法上应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之范畴。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转贷他人,则构成高利转贷罪。由此引申,在判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刑法性质之后,刑法有关对金融机构保护的法条规定也可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此构筑起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创新行为的刑法保护体系。

关 键 词:小额贷款公司  金融机构  行为定性  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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