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兼评修正后《刑法》第63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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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翔.论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兼评修正后《刑法》第63条第1款[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9):3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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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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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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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减轻处罚实际是"二次量刑"的过程。当法定最低刑为管制且具备减轻处罚情节时,应当免除处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场合,减轻处罚后是否依然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需要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附加适用的场合,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随主刑刑期的变化而调整。对于单位犯罪单处罚金并需要减轻处罚的情况,应在第一次量刑确定的基准罚金刑数额之下选择减轻处罚后的罚金数额。在其他立法模式中罚金刑的减轻处罚随主刑的变化而调整。对于没收财产的减轻处罚,依然遵从附加刑随主刑变化而调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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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减轻处罚 法定刑 量刑幅度 管制 附加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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