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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引用本文:谢红星.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2):53-54.
作者姓名:谢红星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
摘    要: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必须结合诉的原因、诉的时机和诉的成本分析来判断。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但以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具备合法的诉的原因、成熟的诉的时机和合理的诉的成本,因此,具备行政诉讼法中的可诉性。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  诉的原因  诉的时机  诉的成本分析
文章编号:1009-7759(2005)02-0053-02
修稿时间:2005年4月8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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