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关于乡镇人大建立常设机构的几个法律问题
引用本文:喻中.关于乡镇人大建立常设机构的几个法律问题[J].人大研究,2002(10):22-23.
作者姓名:喻中
作者单位:重庆行政学院法学部
摘    要:一、乡镇人大主席及主席团的法律地位  依照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的规定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职的主席及副主席一至二人 ,他们在人大闭会期间的职责有两个方面 :“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人大会议。《地方组织法》的这种制度安排 ,是否可以理解为 :乡镇人大主席或主席团就是乡镇人大的常…

关 键 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镇人大  闭会期间  地方组织法  选举  人大代表  人民政府  反映  活动  意见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