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根源及其完善——以公、私法分立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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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燕,段晓光.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根源及其完善——以公、私法分立为视角[J].理论探索,2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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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燕 段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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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西大学,太原,030006 2.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太原,030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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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采矿权法律制度改革研究”,负责人王继军,山西省软科学项目“煤炭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负责人李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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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矿产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主体虚位,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行政管理权的“主体”重合,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不符合市场规律等.矿产资源立法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公私法不分,矿产资源立法理应由公法、私法两大体系构成,这是因为:矿产资源的物权制度属于私法范畴,矿业行政管理制度属于公法范畴.矿产资源立法的完善思路是:在立法原则上,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公私分明”的价值取向,以私法为基础、私权保护优位;具体路径是:分离矿产资源物权制度与矿业行政管理制度,以建立公平有序的矿产资源市场为目标,构建矿产资源物权制度,实行国有自然资源的分类调整,以矿产资源立法“物权化”为目标,构建相关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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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产资源立法 问题 根源 完善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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