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行为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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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孟民.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行为的理解[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3(4):41-4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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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孟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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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聊城大学管理学院 山东聊城25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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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分水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于从事公务的理解,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试从“公务”的性质、公务与劳务、“公务”与“职务”的界限角度分析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进而说明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内在本质,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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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 国家公务 劳务 职务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3)04-0041-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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