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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四郎欧珠.办理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的几点思考[J].中国检察官,2005(6):101-102.
作者姓名:四郎欧珠
作者单位:西藏昌都检察分院,854000
摘    要:被告人:杨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西藏自治区电信公司A电信分公司经理. 违法犯罪事实:1999年10月8日至2000年10月,经被告人授意和指使由财务部主任胡某某,办公室姬某某某,分别从彭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等人手中,获取"工程款"、"购货款"、"修车款"等名义的假发票,共计21张及1份"收款委托书",经被告人签字报销,私自截留国有资产11595808.75元.其中8981631元由被告人亲自主持或决定,分17次发放给电信分公司全体职工.

关 键 词:私分国有资产罪  中国  犯罪事实  刑事责任  刑法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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