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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典总则编的体系构造
引用本文:任海涛.教育法典总则编的体系构造[J].新法规月刊,2021(6):123-140.
作者姓名:任海涛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法典总则是人类法典编纂技术的伟大进步,其作用体现在从一般到特殊的编纂逻辑、更好地统摄法典的全部内容以及能够避免重复性规定,保持法典内容简洁性.教育法典总则编必须确立方法论前提,宜选择体系式编纂模式,采取"序总合一"的体例设计,并将法律关系作为编纂的逻辑主线.在立法技术层面,教育法典总则编应选择相对成熟且符合总分结构要求的提取公因式方法.提取公因式要求总则编从现行教育法和其他教育单行法中发现并提取公因式元素.在章节编排上,我国教育法典总则依次包括教育法基本规定、教育主体概括规定、受教育权与教育权、教育类型、教育法律行为、教育法律责任六大部分.

关 键 词:教育法典  总则编  提取公因式  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权  总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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