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垄断:大数据视野下反垄断的法理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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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丁晓东.论数据垄断:大数据视野下反垄断的法理思考[J].新法规月刊,2021(3):108-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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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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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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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数据对传统反垄断理论在法理层面提出了挑战,数据垄断需要重新思考市场力量判断、必要设施原理与消费者保护问题.通过对大数据的特征与反垄断理论进行法理层面的分析.首先,大数据对企业市场力量或垄断地位的强化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企业的所涉及的平台类型、网络效应特征、多宿主等情况来分类分析.其次,法律可以结合不同数据的类型,促进数据的合理共享流通.最后,数据隐私保护可能构成反垄断议题,但应避免将数据收集增加简单等同于产品质量下降.应注意数据隐私保护与反垄断制度的分工与配合,法律不应过多依赖反垄断法解决数据隐私保护,但可以将数据隐私保护作为衡量企业市场力量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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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据垄断 大数据 市场力量 必要设施 隐私保护 平台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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