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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摘 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第三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
关 键 词:
演出活动
管理条例
营业性
民间文艺
表演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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