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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
引用本文:潘云华. “社会契约论”的历史演变[J]. 金陵法律评论, 2003, 3(1): 48-55
作者姓名:潘云华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江苏无锡214063
摘    要:"社会契约论"自诞生以来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在古代和近代,它以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方法宣布了国家的本质,其方法虽然武断但却是革命的。在当代,"社会契约论"体现为程序理性,即发现正义的方法。"社会契约论"的这种由实质理性向工具理性转换的趋势体现了法律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社会契约论"程序理性的理念是可取的。一国的宪法在形式上往往具有"社会契约"的性质。如果说,我国的宪法还须进一步完善的话,那么强调工具理性的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启迪。

关 键 词:社会契约论 自然法 国家结构 程序理性
文章编号:1001-4608(2003)01-0048-08
修稿时间:2002-06-21

A Recognition of the Contract Social Theory
Abstract:
Keywords:Contract Social Theory"  ,nature law,state form of government,implement r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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