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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张艺凡.浅议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1(3):46-47.
作者姓名:张艺凡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新近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首次创新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即"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学界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相关研究甚少,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实践操作也比较困难。本文拟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功能、适用范围等方面对其作简要的论述。

关 键 词: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民事责任形式  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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