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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合伙的出现对我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带来的影响
引用本文:何嘉.论有限合伙的出现对我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带来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8(20).
作者姓名:何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我国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其它组织。其中,合伙企业作为重要的民商事主体之一,在团体能力和责任能力等诸多方面与公司法人颇为相似,却被一直排除在法人范围之外,而被归入其它组织之中。随着新型的有限合伙的出现,这种立法上的不合理显得更加突出。借此《民法典》编撰之际,我们应该重新讨论和认识合伙企业的团体能力与责任能力,赋予其法人资格,以此理顺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关 键 词:合伙  法人  有限合伙  团体能力  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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