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合伙的出现对我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带来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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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嘉.论有限合伙的出现对我国现行民事主体制度带来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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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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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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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我国的民事立法,我国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与其它组织。其中,合伙企业作为重要的民商事主体之一,在团体能力和责任能力等诸多方面与公司法人颇为相似,却被一直排除在法人范围之外,而被归入其它组织之中。随着新型的有限合伙的出现,这种立法上的不合理显得更加突出。借此《民法典》编撰之际,我们应该重新讨论和认识合伙企业的团体能力与责任能力,赋予其法人资格,以此理顺我国民事主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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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伙 法人 有限合伙 团体能力 责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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