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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军事司法权的特有属性
引用本文:黄捷.论军事司法权的特有属性[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7,20(3):55-60.
作者姓名:黄捷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摘    要:国家司法权在普遍的社会环境是正常的状态,当这种司法权力运用到军事领域后,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必须和军事统率权及军事社会所具有的特殊环境相融合,尤其是融进军事指挥体系的架构中,从而形成国家在军事领域特有的军事司法权力属性。因而,军事司法权具有综合权力属性。其综合属性的涵义是指:军事司法既不属简单的司法权也不属简单的统率权,它是一种综合了国家司法权和军事统率权因素后形成的一种既有别于国家司法权,也有别于军事统率权,是国家司法权在军队中的特殊司法权。

关 键 词:军事司法  军事审判  军事司法权  综合属性
文章编号:1008-5815(2007)03-0055-06
修稿时间:2007年3月9日

On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Army Judicature
HuangJie.On the Special Features of Army Judicature[J].Journal of Xi'an Politics Institute,2007,20(3):55-60.
Authors:HuangJi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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