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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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海燕,孔艳.浅析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7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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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海燕 孔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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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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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金融诈骗犯罪领域内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死刑,却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对此学界观点各异。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建设处于转型期的基本国情下,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然而面对当今社会去死刑化的浪潮,我们也应当正视死刑的废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取消包括集资诈骗在内的经济犯罪领域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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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资诈骗罪 死刑 报应论 功利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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