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浅析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
引用本文:王海燕,孔艳.浅析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设置——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72-75.
作者姓名:王海燕  孔艳
作者单位: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金融诈骗犯罪领域内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死刑,却唯独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对此学界观点各异。在现阶段我国经济建设处于转型期的基本国情下,保留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然而面对当今社会去死刑化的浪潮,我们也应当正视死刑的废除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取消包括集资诈骗在内的经济犯罪领域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关 键 词:集资诈骗罪  死刑  报应论  功利论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