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性质的探析——兼谈刑事司法及立法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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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英杰,周恩深.关于对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性质的探析——兼谈刑事司法及立法对策[J].中国检察官,2003(6):3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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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英杰 周恩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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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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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骗逃铁路运费的行为,是指以铁路运输合同的“合法形式”为掩护,匿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数量,以相对较低的货物运价号替代相对较高的运价号或者以相对较少的重量(数量)替代实际承运的重量(数量),甚至以重复使用货票隐瞒货物运输真实情况等为手段,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对价,致使铁路所付出的劳务本应得到的财产性利益不能依法实现,具有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界限模糊的行为。从目前查办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共有十几种骗逃铁路运费的方法、手段。最为常见的是匿报货物品名少支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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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骗逃铁路运费行为 刑事司法 铁路运输合同 铁路司法机关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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