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实质解释立场之提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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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苗.“醉驾”实质解释立场之提倡[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1):7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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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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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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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醉驾进行形式解释无法克服危险判断与抽象危险犯性质不一致的悖论,也不能为"醉驾一律入刑"提供出罪路径。从实体法层面来说,醉驾的判断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立场,对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醉驾标准的,不能就此认定构成醉驾,而是应根据醉酒程度进一步评估行为人安全驾驶车辆的能力,进而确定醉驾是否存在抽象危险。从程序法角度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这种危险可以被反证推翻,司法实务中进行危险的判断是基于举证的需要,并不背离抽象危险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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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醉驾 抽象危险犯 实质解释 相对无驾驶能力 反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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