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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的生育权保障——对一项维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判决的质疑
引用本文:纪隆微.“再婚夫妻”的生育权保障——对一项维持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判决的质疑[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6(1).
作者姓名:纪隆微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    要:目次一、案情简介二、生育权的主体三、地方性法规能否限制生育权四、“再婚夫妻”的界定五、本案的特殊性:溯及力问题六、结语:法官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一、案情简介陈某(女)于1994年1月与蔡某(男)结婚,2003年10月13日在医院里生下一个男孩。2003年12月25日蔡某所在的区计生局以两人系再婚对象,蔡某离婚前与前妻已有两个子女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下文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文简称《省计生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书,向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23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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