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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
引用本文:贾永强.浅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J].天津检察,2006(3):21-21.
作者姓名:贾永强
作者单位: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5年4月,被告人何某得知宋某某(另案处理)能骗取塞浦路斯共和国签证,并变更身份非法留滞该国打工的信息后,指使被告人王某以每人6000元人民币的收费标准组织人员准备前往塞国。王某又将此情况告知被告人师某某,师表示本人愿意前往,并先后交给被告人何某、王某共计人民币53000元。后三被告人先后发展王某某等七人前往塞浦路斯。被告人何某将被告人师某某等8人的签证材料交给宋某某,由宋某某伪造了8人为天津泰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材料,以奖励员工出国旅游的名义,骗得了塞浦路斯共和国驻北京大使馆的签证。后被告人师某某作为领队带领其余7人及宋某某组织的21人共计28人前往塞浦路斯共和国,到达该国后,上述28人在机场分头逃逸,造成恶劣影响。此案是自97年刑法修订后,我院承办的首例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案。

关 键 词:组织人员  偷越国境  塞浦路斯  签证材料  边境  被告人  公司员工  97年刑法  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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