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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造法
引用本文:何家弘.论法官造法[J].法学家,2003(5):134-143.
作者姓名:何家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法是人造的,又不完全是人造的;造法不是一种纯粹的创造活动,而应该是人类在发现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精神的基础上进行的"制造".英美法系国家更强调司法者造法的机制;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强调立法者造法的功能;但是二者的发展历史却呈现出殊途同归的趋势.在中国历史上,判例法也曾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承认法官造法的功能.

关 键 词:法官造法  人造法  自然法  立法者造法  司法者造法

On Judge - Made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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