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遗骨不构成盗窃尸体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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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华蔚.盗窃遗骨不构成盗窃尸体罪[J].人民检察,2005(17):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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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华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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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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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5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盗窃死人遗骨12具(女尸骨9具,男尸骨3具),准备运往外地给死人配阴婚,在火车站被当场抓获。本案在处理中,争议的焦点是遗骨是否属于尸体。尸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遗骨是指根据传统祭祀、纪念风俗予以保留或应当存留的死者骨骸。对于遗骨是否属于尸体,目前法学界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尸体,指自然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躯体,尚未死亡的被害人的身体,不是尸体,无生命的尸体,如已蜕化分离的,则为遗骨或遗发,不能称为尸体,尸体不以完整无缺为必要。第二种观点认为: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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