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赔偿不应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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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正灿.附带民事赔偿不应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失[J].人民司法,198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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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正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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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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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上,不少人认为,被害人只能就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这种理论是失之偏颇的。直接的物质损失不是附带民事赔偿的唯一内容。间接的物质损失也应作为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将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限制为直接的物质损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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