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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QQ号码牟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王泽民,梁根林,余新喜,肖又贤,郭凯天,杨涛,林树琼,林松崧,张浩.盗卖QQ号码牟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2006(12).
作者姓名:王泽民  梁根林  余新喜  肖又贤  郭凯天  杨涛  林树琼  林松崧  张浩
作者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检察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处长、法学博士,副教授、法学博士,副总裁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构成盗窃罪,要处以相应的刑罚。近年来,诸如盗窃游戏装备、QQ号码等网络财产的案件不断增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些难题。QQ号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盗窃QQ号码该如何定性?为此,本刊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典型案例,联合邀请专家、学者就盗卖QQ号码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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