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的思考——从实践和比较法的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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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岳金矿,邢庆,李华伟,赵伟龙.泄密犯罪立法完善若干问题的思考——从实践和比较法的角度[J].中国律师,2009(11):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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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岳金矿 邢庆 李华伟 赵伟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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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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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98条对泄密犯罪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两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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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立法完善 犯罪 泄密 比较法 实践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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