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存疑案件进行国家赔偿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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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乔惠.浅析对存疑案件进行国家赔偿的问题[J].天津检察,2008(2):47-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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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乔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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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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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存疑案件是指立案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作撤案、存疑不诉或宣告无罪处理的案件。由于《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早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逮捕后作存疑处理的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存疑案件的当事人具有犯罪嫌疑,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是因已有的证据尚达不到定罪的要求而推定当事人无罪,因此不存在刑事赔偿问题。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于存疑案件,应视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赔与不赔,不能一概都赔,也不能一概都不赔。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应予赔偿:而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则应不予赔偿。第三种观点认为,既然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那么对存疑案件都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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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赔偿法》 存疑案件 《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 证据不足 强制措施 当事人 证据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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