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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兼评(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引用本文:吴国基.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兼评(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J].法制与社会,2010(20):64-65.
作者姓名:吴国基
作者单位: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摘    要:在物上设定抵押权之后,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都进行了规定,但在解释适用中还有许多疑义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以(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为评析对象,就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抵押权  抵押物  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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